征地拆迁

服务范围

(一)征地拆迁

当下的中国,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腾飞,而快速发展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土地的需求是不言而喻的,快速消亡的乡村,迅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轰鸣的推土机声在见证中国经济奇迹的同时也不可回避的也使人们看到了被高楼大厦掩盖的另一面场景:因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引发的上访大军多年居高不下、因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恶性案件屡见报端、征地拆迁领域腐败严重、被拆迁户权益被侵犯而求救无门。当你遇到拆迁人员的逼迫怎么办?当你不愿意接受补偿价格偏低的评估方案如何处置?当面遭遇“社会闲杂人员”的暴力强拆又该怎么办?

成立于2008年郎克宇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即秉承“为被拆迁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的理念,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以敢于和强势的征收方及黑心的开发商“较真”而闻名于业界。

由本律师团队代理的房屋征收搬迁纠纷案件的足迹遍布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南、云南、山西等几乎大半个中国,北京人民日报大楼项目、北京房山地铁稻田站建设工程项目、海南雅居乐清水湾项目、徐州苏宁广场项目、徐州兵马俑旅游市场项目、无锡环太湖环境整治项目、山东滕州干货市场改造项目、无锡江南大学别墅搬迁项目、张家港小城河改造项目、天津新城大厦项目(投资方为韩国客户)、昆明白族风情园项目、安徽合肥湿地公园项目、河北玉田鸦鸿桥小商品城二期项目、河南郑州富士康园区项目、山西铁路花园小区征地搬迁项目、常州常化厂地块项目等都凝聚了本律师团队的勤劳汗水与集体智慧。

本律师团队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使弱势的拆迁户在遭遇强势拆迁方的这场不对称的的博弈中站稳了脚跟,通过法律武器捍卫了本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经受住强权对抗、对手收买的巨大生存压力,并逐步被客户认同后,本律师团队全体成员在感恩之余,深知客户信任是我们的生存之本,客户的嘱托重于一切。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办理的客户交给的任何一个案件,以实际行动回报每一个客户。

(二)土地一级开发

根据《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观邦律师团队参与了大量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保障客户成功的完成项目。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项目的可行性,政策的合法性、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各种许可批复的办理流程等提供法律咨询;接待被拆迁的企业和个人,就他们关心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等。

(三)棚户区改造

2015年6月25日,国务院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文《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要求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四)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实行了十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发布将规范各地的拆迁活动,缓解拆迁矛盾,更好的维护公民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新条例明确了征收的唯一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房屋征收,并且将公共利益限定在六个方便,取消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集体土地拆迁

当前集体土地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再有的就是地方性规章,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村民应获得的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等。

(六)企业拆迁

企业拆迁的特殊性在于企业本身存在的复杂性,遇到拆迁,涉及不动产权、劳动关系、税收、停产停业、特许经营等等方面。拆迁企业要积极应对拆迁,准备好相关资料,争取应得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大型设备补偿、员工安置补偿等。

(七)商品房纠纷

(八)农村房屋纠纷

 

 

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程序

从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划分的话,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第三阶段工作主要有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其具体程序如下:

流程

【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材料组卷

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文字材料】

1、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3、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其中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8、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承诺函(加盖市、县财政部门印章)

9、占用林地的,应当先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10、现场踏看表(见附件4)及影像资料

【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可用A4局部彩图,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占地位置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实施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程序

从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划分的话,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第三阶段工作主要有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其具体程序如下:

流程

【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材料组卷

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文字材料】

1、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3、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其中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8、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承诺函(加盖市、县财政部门印章)

9、占用林地的,应当先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10、现场踏看表(见附件4)及影像资料

【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可用A4局部彩图,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占地位置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实施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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