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8-10-26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处两个法条涉及两个法律概念,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及债务转移。

  首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又称履行负担,是指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在此种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只是合同义务履行主体,不承担合同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即在第三人不履行时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转移指的是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继续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债务转移时,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取得了当事人地位,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如果是债务全部转移,则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如果部分转移,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

  综上,在分析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或债务转移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二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对于债权人来说,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增加了债务履行主体,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转移减轻或消灭了债务负担,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存在本身继续履行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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