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农转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会丧失?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8-09-25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一家与当地村委会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某一家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享有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政府政策的原因,陈某某一家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后陈某某一家仍在原地居住,且家人也都没有工作,所以想继续耕种原来承包的4亩土地,但当地村委会却以陈某某一家“农转非”后不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由,收回了陈某某一家所承包的4亩土地。

  【争议焦点】

  “农转非”后是否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

  【案件解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期内, 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但是, 承包期内出现特殊情形的, 发包方可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或收回。这里的“特殊情形”包括承包人居住地与身份的变化。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村委会要强行收回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包方全家已经迁移到设区的市;二是承包方全家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本案中虽然陈某某一家已经全部转为非农户口,但其居住地仍在原地,而非迁入了“设区的市”这与上述法律规定并不相符,所以村委会无权单方收回陈某某一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点评】

  随着城镇一体化的建设,越来越多农户转为非农户。因此导致很多农村土地争议问题浮现出来。从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看出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切实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对于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渠道是非常健全的。因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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