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合理维权要趁早,切记不能过时效

浏览: 时间:2018-09-25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面对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维权没有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耽误了大量的时间,从而导致很多合理的诉求最终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了解一下征地维权中法律对于时间的规定。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被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看出被征收人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如果觉得征收行为侵犯自己的合理的权益被侵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首先,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知道征收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应该在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就会丧失。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可以看出复议并不是当事人维权的最终途径,当事人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选择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进行公示,或者已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再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此行为已经知悉。

  由此可以看出,征地拆迁中我国法律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渠道还是挺完备的,但要注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尤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被征收人更应该在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时,及时的收集相关证据、及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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