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每日工作8小时,包含午休和用餐时间吗?

浏览: 时间:2018-09-25

 

  【案情简介】

  王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实行朝九晚六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9:00上班,18:00下班,12:00—13:00午休一小时。

  王某认为公司将午休1小时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要求一天上班9个小时,是不合法的,因此,要求公司做出调整。公司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司这么做,因此拒绝调整,表示王某不同意可以辞职。

  那么,每日工作8小时,到底包含午休和用餐时间吗?

  【律师解析

  所谓午休用餐时间,其实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的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在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时间和用餐时间,以使劳动者的体力得到回复,能够精力充沛的投入工作。

  一般来说,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间歇时间应当在职工开始工作以后4小时左右开始,间歇时间供劳动者休息和用餐,通常为一至两个小时,但最少不应少于半个小时。对因生产不能间断而不能实行固定间歇时间的员工,企业应尽量保证其在工作时间内有用餐时间。

  至于午休时间是否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管是否将午休时间计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

  本案中,公司将午休1小时的时间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是在王某入职时明确告知的,就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未将午休时间计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午休时间属于劳动者休息时间,应由劳动者自行支配,企业应避免安排工作和随意占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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