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保护好您的“客户名单”

浏览: 时间:2018-09-25

 

  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企业中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什么内容?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做出了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秘密性;2.价值性;3.采相应的保密措施。      

  首先,商业秘密特征之一—秘密性,指某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为“相对秘密性”,“公众”指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公众则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主体。

  第二,商业价值性。商业秘密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性和实用性。比如“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 可口可乐的“神奇”配方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特征之三——保密措施。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保密措施一般分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

  软件措施主要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在保密资料上加印“机密”、“保密”之类的字样、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告知员工对哪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等。硬件措施是指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加强门卫、专人专柜保管、将有关资料上锁等。实务中法院一般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客体:1. 技术信息。包括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等;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检验方法等;图纸:产品、模具、设计图纸;改进的机器设备;工艺流程:即技术诀窍;产品:企业新开发的新产品(未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

  2.经营信息。

  客户情报;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管理方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等。其中,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对于企业特别是销售型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2号第13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面以两个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来说明什么样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案例一:

  徐某是宏大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掌握该公司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2000年,徐某从该公司辞职后到同城房地产公司工作;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并向该公司有联系的客户销售部分房屋。原宏大房地产公司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同诚房地产公司和徐某,同诚公司、徐某在诉讼中均提出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宏大房地产公司出具其与徐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公司内部的《客户名单保密规章制度》,证明公司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宏大房地产公司出具《客户名单名册》,里面详细记录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客户的交易习惯、购买意向、以往交易内容、购买能力,需求数量、需求规律、价格区间、个人喜好等。证明客户名单是经过公司长期积累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加工、提炼、总结、分析而形成。有别于一般的客户信息。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同诚公司、徐某的行为构成对宏大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并判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二:

  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营范围为低压电器及附件等。闫某自2010年起在该公司工作,曾担任京津一带的销售业务员,此后不久,闫某离开该电子公司,双方之间发生纠纷。

  某电子公司诉称,闫某离开原告公司后,利用其掌握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串通德州某电子公司采取向原告客户压低产品价格,介绍原告客户向德州某电子公司购买相同类型、相同型号产品的手段,致使原告丧失大量客户及产品订单,为此,他们请求两被告依法承担因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4.35万元。

  闫某辩称,自己与德州某电子公司毫无联系。被告德州某电子公司亦辩称自己的客户都是自己联系的。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某电子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内容仅限于企业名称,而这些信息可以从公知领域(如网络、电话黄页号簿、广告、朋友介绍等)获知。另查明,被告德州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电子产品研制、开发及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电子公司提供的客户名单只是简单的客户名单,缺乏交易习惯、产品要求、规格、型号、价格等经营信息,无法构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同时,原告没有提供为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企业加强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在内容上注意加强对公知信息之外的特殊信息进行收集、提炼并记录

  受保护的客户名单不是客户名称的简单排列,必须要有除了客户名称等公知信息以外的深度信息。要注意收集如下一些特殊的客户信息:客户的交易习惯、购买意向、以往交易内容、购买能力,需求数量、需求规律、价格区间、个人喜好等。

  这部分特殊信息一般需要与客户进行实际接触,并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加工、提炼、总结、分析而形成。

  2.在形式上注意对客户信息进行整理,形成具体明确的权利外观

  客户名单不能仅存在于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记忆中或口口相传,必须形成可视化的表现形式,如电子版的客户名单、客户信息数据库、纸质版的客户名册,客户清单。

  如果不具有权力外观,由于其内容不确定,无法被外界所认知,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信息一般会被排除在商业秘密的范围之外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3.在管理上注意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

  具体对于客户名单来说,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劳动合同及有关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将公司客户名单列为公司商业机密,要求员工、公司股东、特定交易相对人予以保密;二是建立保密管理制度,限制客户名单在公司内部的知悉范围,明确公司的客户名单仅限于直接负责联系的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才能知悉,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公司客户信息;三是在技术上可以设置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不同岗位的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或者对电子版客户名单或文件设置密码、对纸质版客户名单标明“秘密”、“机密”等保密标识并安排专人保管等。

  4.注意保留与名单中相关客户的以往交易相关证据

  客户名单的商业价值既包括现实商业价值,也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现实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为经营收入,潜在的商业价值体现为竞争优势。

  为了增强对客户名单商业价值的证明,企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一是注意收集与客户名单中的相关客户历年来多次、稳定交易的凭证,如合同、发票、相关财务凭证、发货记录、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客户有商业往来的证据;二是注意收集企业为客户名单的形成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证据,例如客户的走访记录、针对特定客户群体开展的市场调查活动方案、活动总结、费用支出以及其他能证明客户名单来源和形成过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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