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分清“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刘文桥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刘文桥 浏览: 时间:2018-08-21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大量的房屋需要面临拆迁问题。而“强拆”一词也被人们所热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强拆可以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种方式。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两种“强拆”的适用范围和区别。

  所谓“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府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以看出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行政强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中对适用行政强拆的情形分成了两类。即第一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第二类,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强拆往往适用于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所谓“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可以看出,“司法强拆”适用的对象往往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主体和适用范围都有一定的区别。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排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适用,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可以看出启动司法强拆也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的,因此在面临强拆的过程中我们要区分强拆的方式以及强拆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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