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先生发来询问:
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超过120天的,买受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现在房产公司延迟交房已经超过120天了,我能否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
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现在已经延迟交房超过120天,属于逾期交房。
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超过120天的,买受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条款属于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您可以依据该条约定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这里提示您,虽然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您应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行使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催告,为催告后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其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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