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吗?

浏览: 时间:2018-04-24

【前言】

    房屋买卖纠纷中,很多买受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这种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如果无法通过诉讼取得物权,又该怎样获得保护?

【案情简述】

    2005年7月,王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拆迁所得A房屋转让给王某,房屋总价50万元,该房屋在颁发产权证时,赵某必须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登记于王某名下。签订合同当日,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赵某也向王某交付了房屋。

    2009年12月,赵某取得了A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所有权证书上载明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赵某称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不能自行出售,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驳回王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王某能否基于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

【观邦说法】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物权行为则是指当事人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目前诉争房屋登记于赵某名下,虽然赵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王某基于买卖合同所享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请求权王某只能诉请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请求尚未实现之前,王某对于诉争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所以此时王某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没有物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时,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是此时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债权请求权。

    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想要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效途径是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而非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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