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房屋征收时空地和院落能得到补偿吗?

浏览: 时间:2018-04-26

【前言】

在房屋征收中,院落、通道等是否该给予补偿、如何补偿长期处于模糊中。大家都清楚,一个有院落的房屋与无院落的房屋价格相差很大,但是,在房屋征收中大量的房屋征收评估根本不考虑院落补偿标准,或是采用很低的补偿标准,几乎等同无院落估价。

那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房屋的院落、空地是否应该纳入征收补偿范围?没有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有效呢?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为实施县职业学校教学楼项目建设,山东省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贾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贾某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3月,县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贾某认为认为涉案房屋内的院落属于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一部分,应予以补偿,但是补偿决定中没有体现,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房屋的院落、空地是否应该纳入征收补偿范围?没有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法院认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并未说明涉案空置土地使用权价值如何体现。根据对现有房地产市场的普遍认识,被告在原告土地价值的补偿方面明显不当。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老百姓理应获得院落、空地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可谓是对被征收人的一场“及时雨”。其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前述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所做这一《答复》,除了能够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权益,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首先,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这整块土地不仅仅包括我们的房屋所占面积,更应该包括空地、院落的面积!

其次,虽然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征收方征收房屋时,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收方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都不容侵犯,大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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