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一房二卖中的恶意串通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8-04-17

【前言】

   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很多纠纷,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有不少是由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善意买受方权益而引发的。

   今天,观邦律师用真实案例来和您聊聊关于一房二卖中的恶意串通行为。

【案情简述】

   2010年11月22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A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010年11月28日,张某支付李某140万元,并于2010年12月7日入住A房屋并一直居住。

   2011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李某应协助张某办理A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以各种原因拖延。张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7月20日,法院判决李某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1年7月19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A房屋以210万元价格卖与王某,并与同日将该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2011年8月张某诉至法院称:李某和王某属于恶意串通,要求确认李某与王某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辩称他与李某在股市相识,是多年好友,他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支付的210万房款全部是现金手递手交接;另外,由于其在李某最初购买A房屋时就去看过,了解房屋状况,所以此次买房是就没有再去看房,所以也不知道是张某一直居住在内。现在他已经依法取得了房产证,请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提供了210万的收条,证明收到了王某支付的210万购房款现金,已经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争议焦点】

   李某和王某之间到底是恶意串通,还是真正的房屋买卖交易行为,这直接决定了张某最终是否能得到房屋产权。那么,对于恶意串通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观邦说法】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包含主、客观两个方面:首先,主观上要求双方具有通谋的恶意。

   其次,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但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无法直接进行判断的,所以需要根据当事人表现在外部的行为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来进行推断。

   一般来说,出卖人一房二卖、多卖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主观恶意。难点在于对于后买受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推断,我们认为,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一般来说,购买房屋属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买受人在购房前通常会对拟购买的房屋进行全方面的调查,所处的地段、环境、房屋新旧程度、装修情况,而要了解这些情况实地查看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有的买受人还会核实房屋权属状况、抵押情况等。

   2.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如果合同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串通。

   如价格合理,应进一步核实购房款支付的情况,在有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仅凭卖方人出具的收条,不足以证明已经支付购房款,应结合资金来源、银行转账证明等综合判断。

   3.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如有亲属、朋友等熟人关系,恶意串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回到本案中,王某购房时未曾实地看房,没有对房屋实际使用人的情况进行了解;支付的210万房款全部是现金交接,款额如此巨大的交易,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来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方便且有利于交易安全,不太可能进行现金支付。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的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正在李某与张某就合同继续履行进行诉讼期间,2011年7月20日法院判决李某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综合上述情况,结合王某称与李某多年好友的熟人关系,可以认定二人为恶意串通。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和李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版权所有 ©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 ICP备案:京ICP备1800903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433号

预约律师

*法律需求:
*律师:
*您的名字:
*您的手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