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患癌女子求朋友开车撞死自己,撞人者真的可以免责吗?

浏览: 时间:2018-04-14

    【案件简述】

      2008年,吴某(化名)被诊断为宫颈癌。2017年5月23日,病情进入晚期后,吴某服草甘膦自杀未果。此后她多次联系朋友徐某,求他开车把自己撞死,其丈夫王某也承诺,事后绝不会找徐某麻烦。

      2017年6月15日,徐某在约定好的地点,开车撞向吴某,并二次碾轧。当晚,吴某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但她不配合治疗,两天后,她主动要求出院。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案发后,徐某和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争议焦点】

      受嘱托杀人者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吴某的丈夫有没有权利对徐某做出不予追究责任的承诺?

    【观邦说法】

      本案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思考,请听观邦律师以案说法。

      1.即便是吴某本人要求朋友这么做,也写下了情况说明,徐某和王某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

      受嘱托杀人,即使是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仍然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犯罪情节较轻来处理。

      2.当时吴某的丈夫王某承诺不找徐某的麻烦,那么他有这个权利吗?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非法剥夺他人人生权的罪名,其保护生命权的目的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王某虽然是吴某的丈夫,但是生命健康权具有非常强的专属性,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包括亲生父母、配偶、子女等。

      3.吴某在事故后要求放弃治疗出院,同时尸体检验也证明了吴某主要死于癌症造成的器官衰竭,而车祸导致的损伤是轻伤二级。这些是不是对被告比较有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徐某开车撞击吴敏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并没有直接导致吴敏死亡,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方面来说上对被告还是比较有利的。

      4.当时是吴某要求徐某开车撞自己的。现在吴某也已经去世了,丈夫和朋友面临刑事处罚,这时吴某其他家人还能要求两名被告进行民事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依据上诉规定,吴某的其他近亲属仍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进行民事赔偿。

      5.假如吴某还有人身意外险这样的保险,找人撞自己,是不是还有骗保的嫌疑?那样也会面临法律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吴某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不排除双方联合骗保的嫌疑,通过这种死亡方式为家庭弥补一点过去治疗癌症的花费。如果是这种情况,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6.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伤者自己强行出院,那是不是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伤者自己强行出院造成死亡或病情加重,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因受害人在受伤后不配合治疗而死亡或病情加重,其自身也有过错,故也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同时也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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