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瞒年龄当保安,出了意外谁担责?

浏览: 时间:2018-04-13

【案情简述】

彭大爷今年刚60岁,上个月闲不住,出去找了份保安的工作。不过在面试时,彭大爷跟主管说他才52岁。

因为每天都要值班,而且经常要站在室外工作,彭大爷刚上了一个月的班,就因为太过疲劳,在岗位上晕倒了,经抢救无效去世了。

事后彭大爷家人找到保安公司,保安公司说彭大爷隐瞒年龄入职,实际已经退休,享受不了工亡补助,公司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部分赔偿。

为此,彭老汉的家人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向对方索赔各项损失60余万元。

【争议焦点】

 

保安公司表示,事实证明彭老汉在应聘保安员工作时,实际年龄已经62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符合保安员的条件。彭老汉用伪造的身份证,骗取了保安员的工作,因此彭老汉与公司间不是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观邦说法】

1.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彭大爷之死算不算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由于彭大爷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实际已经退休,所以不属于工伤,此案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 工伤赔偿与劳务关系受害赔偿有何区别?

如果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中,雇佣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到伤害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索赔。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受伤或死亡,雇佣单位也需承担无过错赔偿,但致损的原因必须是雇佣工作直接导致的。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或结束雇佣活动后受到伤害,只能是有过错才能赔偿,赔偿多少要按照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金额由雇佣单位来支付。

3.那么保安公司对彭大爷之死是否应负责任,应赔偿呢?

   应聘者彭大爷隐瞒真实年龄,自身对死亡损害的结果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但是保安公司未对彭大爷的年龄进行真实性审核,属于在录用和管理中应尽而未尽义务。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担任保安员。因此,保安公司在招聘保安员时,应要求应聘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无犯罪证明上会登记身份证号,也就是说,如果保安公司要求彭大爷在入职时提供无犯罪证明,就能了解到彭大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保安公司作为招录单位,没有严格履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身份审核,所以,应认定保安公司对彭大爷的死负有次要责任,彭大爷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应由保安公司承担30%,彭大爷本人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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