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王X与张X是夫妻关系。共有三位子女:王甲、王乙、王丙。
夫妻二人去世后留有一间房屋作为遗产,三位子女通过协商达成竞价协议:由王甲继承房屋,并给予其余两人每人50万元。竞价期间,王乙建议要限定付款期限为两个月,其余两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此后,王甲向王乙支付钱款时,王乙认为王甲未能在两个月内支付而拒收。
【争议焦点】
王乙以要求对房产进行法定继承为由,提起诉讼称:在其提出两个月付款期限的主张后,其余两人未提出意见,即可认定为默认。
王甲辩称:王乙所称的两个月付款期限,既不属于所附条件,又不属于协议的一部分,未得到大家的认可,不存在默认一说。
【观邦说法】
观邦律师今天为您说说——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首先,我们来说说我国民法中关于对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的规定: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规定,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表达。默示方式有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要有效,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法律明确规定。2、当事人明确约定。3、当事人之间此前具有不作为默示的惯例。
讲到这里,大家可能都明白了,沉默如果要表达肯定也就是默认的意思,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
本案中,竞价期间王乙提出的要限定两个月付款期限,但其他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所以只是属于建议,不属于继承人之间的合意,因该种意思表示并无法律规定,先前更无默示表示的惯例,故无法认定当事人同意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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