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孙X系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其在微博发表了一篇博文,该博文将烈士邱少云趴在火堆中一动不动的样子比喻为半面熟的烧烤,当日该博文被转发了六百余次。
某公司举办2014年度销量夺金感谢活动,活动期间通过新浪微博发布300条的“多谢”微博感谢合作伙伴等,其中感谢对象包括孙X,感谢的内容大致为恭喜孙X与烧烤齐名,若孙某开烧烤店,会赠送其10万罐凉茶。在该文发布当日,孙X转发并公开回应称其一定会开烧烤店等。孙X与某公司互动的微博第一时间内被大量网友转发,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影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X华以孙X前述博文对烈士进行侮辱、丑化,某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孙X和某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并赔偿邱X华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焦点】
孙X在博文中将革命先烈比作半边熟的烤肉,多次转载又被商业公司恶意炒作,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革命先烈的人格尊严?
【观邦说法】
观邦律师今天为您说说——一般人格权
首先,我们来说说我国民法中关于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中没有对此进行专门规定。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属于新增条款,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对人格权重点保护的立法目的,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至于民事权利之首,亦体现了人格权至上的立法理念。
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法人对自身社会地位与自身价值的认知。认定人格尊严侵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侵权言论的内容是否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2.侵权言论的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言论致使他人受到客观上的损害。
本案中,孙X作为知名博主,在博文中将革命先烈比作半边熟的烤肉的行为,系对烈士人格的贬损和侮辱,造成烈士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某公司为吸引公众注意,与孙X互动,将该不当言论影响力进一步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故孙X与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由于以前国家对于网络虚拟空间的监管不严,使许多人养成了在网络中随意恶搞、发表不负责任言论的习惯,但是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网络监管力度的加大,这种不文明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将会受到管制,希望大家文明、理性发布文章、表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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