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我家孩子的名字就要不同凡响,这事别人管不着!

浏览: 时间:2018-03-30

【案情简述】

吕X与张X系夫妻,两人喜得千金后,觉得一般的名字太庸俗,不能表达自己的创意和才情,琢磨再三决定给自己的女儿取名“北燕XX”,不仅超凡绝俗,索性连姓也改了。

二人正对女儿喜得好名开心不已之时,却被泼了一盆冷水,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拒绝将其女儿姓名登记为“北燕XX”。

吕X大怒,遂以派出所侵犯其女儿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派出所拒绝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驳回了吕X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吕X很困惑,孩子叫什么难道不是父母说了算?姓名权难道是一纸空文?我究竟是触犯了哪条法律?


 

 

【观邦说法】

观邦律师今天为您说说——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我们来说说民法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中没有“公序良俗”这一概念,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公序良俗原则,到底是什么呢?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未对公序良俗进行明确规定,而是以“公共利益”“社会道德”代替。

《民法总则》第八条在《民法通则》第七条的基础上,以“公序良俗”代替“公共利益”“社会道德”,系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启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该条包含两层意思,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父母实施亲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可以为子女选取姓名,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的姓氏文化代表了中华文化的传承,子女原则上应跟随父姓或母姓。父母为子女选取双方姓氏之外的姓氏,且既非子女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又非其他抚养人的姓氏,若公民随意选取姓氏,将背离传统文化,对社会风俗和道德伦理观念带来冲击,也不利于社会管理。

说到这,想必大家都明白了,民法总则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原则单独进行规定,就是为了将公共秩序及良好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保护,这对弘扬社会正气,打造和谐人际关系起到了倡导作用。同时,也对我们大家也就是民事活动主体的行为,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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