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我没过错为什么要承担损害后果?

浏览: 时间:2018-03-30

【案情简述】

小张组织了一场篮球赛,邀请了几位好朋友小王、小李、小赵等参加。在比赛过程中,小张抢球时将小王撞伤,小王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骨折,之后小王又多次住院治疗。

为此,小王以人身遭受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张赔偿其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由小张和小王分担损失,由小张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小张感到很委屈,本是好意组织球赛,自己既没犯规也不是故意将小王撞伤,运动中正常身体碰撞受伤是意外事件,侵权责任不是“无过错即无责任”吗?我既然没过错为什么要承担损失?


 

【观邦说法】

观邦律师今天为您说说——公平原则

首先,我们来说说民法中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行文上就可以看出明显的区别:《民法总则》中对公平原则单独用一条予以明确,并强调公平原则主要用于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说明公平原则不仅是在市场交易的活动中适用,而是对整个民事活动都起作用。

不难看出,较之《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对于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且对于公平原则的重要性进一步强调。

那么,公平原则,到底是什么呢?

概括的说,公平原则是一种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在具体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无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即无责任”。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双方都无过错,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规则处理,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失,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打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互助的社会风气,此时就要适用公平原则来处理,结合实际情况,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

我们可以将公平原则看做一个天平,拨动天平砝码的,不只是简单的过错与否,立法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使天平双方权利义务达到均衡,这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的体现,彰显了时代特征,亦是我们每一名民事活动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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