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浏览: 时间:2022-04-17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那么行政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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