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来承担?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9-02-19

 

  【案情简介】

  王某2010年6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份,期限为3年,之后王某被派遣至某工厂上班。2011年5月,王某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又鉴定为9级伤残。

  但是派遣公司与某工厂相互推诿,均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故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派遣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某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工厂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工伤待遇的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律师解析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被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很容易出现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因此,应由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的,员工可以同时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于被派遣员工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实现做出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担了工伤待遇的一方可以据此向对方追偿。但是此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员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版权所有 ©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 ICP备案:京ICP备1800903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433号

预约律师

*法律需求:
*律师:
*您的名字:
*您的手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