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

购房合同要抠细节 商品房合同把好四关

浏览: 时间:2018-02-11

大体购房流程可分为四步:一是看房选房;二是交定金签合同;三是办理房贷;四是收房。

考察完了房源,选定了比较满意的房子,紧接着就要签合同了。合同可不是小事,签好了合同才能在日后维护自己作为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掉入陷阱。

交付定金要慎重

签合同首先就要过定金的关。定金有没有一个上限,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上限是合同金额的 20%,无论新房还是二手房,都是一样的。但在购买新房时,开发商可能会把首付定得高点,但那只是预付款,并不能全部作为定金,而在签订二手房合同前,也会交 10000元到几万元的定金,这个定金一般会被当作保证金或违约金。

在交付定金之前,还有必要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购房者在预订商品房时,在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往往会先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交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 115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购房者在“落定”时,要注意《认购书》中约定的缴付款项的性质是什么,如《认购书》中注明所缴款项性质是“定金”,并注明购房人不按约定签署购房合同,缴付楼款则视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那购房者一定要提前审慎考虑购房的意向是否明确,否则一旦变更购房意图的,则定金就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

如果《认购书》中约定所缴款项性质是“订金”,并未约定更改购房意向时,“订金”不予退还的,则该“订金”的性质是预付款,如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认购书》时,预付款应由开发商退还。

商品房合同把好四关

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认为,签订商品房合同,首先要讲求平等。起码的一点是,双方的违约责任要对等。比如有的商家自拟的合同条款中就规定,如果消费者违约,每天需赔偿某一金额的千分之几,而开发商违约,则赔偿同一金额的万分之几,这就是不平等,此类合同要谨慎签订。

其次要注意明确性。比如现在争议比较大的层高问题,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某某房产层高是 2.8米,结果交房时,高度成了2.6米,消费者找说法,人家理直气壮,我们说的层高要包含楼板厚度。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与开发商约定楼层净高,一目了然。

第三就是公摊面积,有很多开发商都故意省略这一约定,只是规定建筑面积,结果房子到手了,消费者发现自己花不少钱买了用不着的公摊。消费者应该把公摊放到合同中,如果开发商表示公摊在房子没盖好前不好算,那么最好约定一个公摊的上限。

最后就是验收问题,很多消费者被通知去拿钥匙,却对房子质量没有底,贸然拿了钥匙,在收房书上签字,出了问题后,再找人解决也说不清。怎么办,单律师建议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需要看到施工验收合格证和综合验收合格证两个证明,见不到它们就不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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