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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借条、欠条,别傻傻分不清!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田玉伟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田玉伟 浏览: 时间:2018-08-21

 

  借条、欠条是两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我们日常经济、商业往来中经常会使用到,但是很对人对这两者区别并不是很清楚,使用也不规范,近些年因此产生的纠纷甚至是诉讼越来越多。在此,观邦律师提示您:借条和欠条在司法实践中区别很大,别傻傻分不清!

  先说说二者的区别。

  一、借条、欠条的形成原因和证明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产生的原因相对单一,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证明双方建立了借款关系。

  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则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我们可以看到欠条的外延更广,可以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欠条则没有

  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

  而欠条则反应的是一种既成的“状态”,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是对欠款这一事实的确认。

  三、在诉讼中举证的难度不同

  如果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比较困难。因为通过借条本身能比较容易的推断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

  但是,如果是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因为欠条上一般只呈现出欠款的结果,如(李某欠王某三十万元)而通常不能反映欠条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对此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比如是因为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欠款,还要进一步去证明双方确实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

  四、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对于一些最后不得不以诉讼来解决的纠纷来说,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具体到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来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了还款期限,一种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不管是欠条还是借条,诉讼时效是一样的,都是从还款期满时起算,因为从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如果债务人还未偿还,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开始受到了损害。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二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有较大区别。

  借条中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我国民法、合同法中对于这种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如何解决,有明确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由此可见,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

  这里还有一点要注意,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也不是无限的,法律上还有20年最长诉讼期限的规定,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

  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欠条的诉讼时效为自出具欠条之日起的3年内,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

  因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出具欠条的前提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表示现在还不上,先打个欠条,今后再还。也就是说在出具欠条之时,债权人的权利实际已经受到了侵害,所以从此时就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举一个例子有助大家理解:王五向张三借了3万元应急,王五打了一个欠条给张三,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张三也一直没有向王五要求还款,过了三年,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五还款,此时王五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张三就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但如果当初王五给张三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张三过了三年才向王五主张还款,如果王五拒绝还款,自王五拒绝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在王五拒绝还款之日起三年内,张三起诉要求王五还款,法院就会依法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

  虽一字之差,却差异巨大,结果截然相反。

  区别介绍完了,怎样才能规范的使用借条或欠条呢。律师给您几条建议: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借条在诉讼时效上的优势前面我们已经说明,在此不赘述。

  二、主体身份要确认

  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天城贸易公司”和“北京市天城贸易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复印件要作为借条的附件,公司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要附身份证复印件。因为一旦发生纠纷,起诉时需要有被告的基本信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熟人之间的借贷,只在口头约定利息,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所以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利息,但一定要在借条中写明,否则如果借款人不承认约定有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在措辞时一定要要杜绝歧义。

  举几个常见的例子:

  1、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一定要写清楚是“a借给b壹万元”还是“a向b借壹万元”。

  2、“今借”与“今借到”。区别明显!一定要有“到”字!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与“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很有可能说明刘某并未将5万元给张某。

  “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则恰恰说明这个钱已经到手。

  虽说只相差一个“到”字,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以借款人收到钱时开始生效。

  有这个“到”字,就证明这个钱确实已经给了借款人。如果没有“到”字,当时又是给的现金、没有银行转账票据做证据,就很难说明这个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到时很有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借出去的钱就因为少了一个“到”字,而打了水漂。

  3、“今还(hái)欠款”与“今还(huán)欠款”

  “今还(hái)欠款”与“今还(huán)欠款”相去甚远!实际借款时,经常有人就为了这个字发生争吵,为此不惜诉诸法律解决。

  比如,张某借刘某30万元,张某陆续还了一部分后,写下“今还欠款10万元”,究竟是“今还(huán)欠款10万元”,还是“今还(hai)欠款10万元”?

  如果是“还(huán)”,说明还款10万元,尚欠借款人20万元。如果是还(hái),说明尚欠借款人10万元。仅仅一个字的发音不同,会有如此大的区别。

  因此,我们在书写借条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使用这个字,否则会导致歧义的发生。可以写成“今归还欠款10万元”;反之,可写成“今尚欠款10万元”。

  五、借条书写不要留白

  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数字一定要有大写

  案例:刘某向曹某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曹某8000元,三个月后归还。”三个月后曹某持借条,要求刘某归还借款80000元。原来,借条上“8000”与“元”之间有一定的空隙,曹某便在后面又加了一个“0”。

  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再有就是技术层面的注意事项了:举例说“13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叁万元人民币”,而要写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万元人民币”。

  、还款时一定记得要回借条

  还款时,必须找对方要回借条,不能大意。如果对方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八、自备签字笔,签字加盖章(手印)

  科技的发展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很多可乘之机,现在出现一种“消字笔”,字迹在一段时间后自己会自行消失。提醒大家在借据书写、签订合同、票据结算等过程中,最好自带签字笔,也不要使用易褪色的笔书写。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要签字加盖章,自然人要加印手印。

  九、约定送达地址避免债务人“失踪”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双方借贷关系很明确,本来很简单的案情,借款人突然“失踪了”,法院联系不上,但是打官司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法院要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方,如果法院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那必须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在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公告会消耗较长时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才能视为送达。所以,本来简单的案子,就会拖上很长时间。

  其实只需在借条中约定好送达地址,就可以避免借款人玩失踪,拖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借条里约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便可用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当事人拒收或退回该邮件,直接视为已送达!出借人再也不用担心被告逃之夭夭,借机拖延诉讼期限,逃避债务的履行了!

  下面我们提供一个简单的借条格式,其中标红的是对一些重点内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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