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户口迁出后土地承包权应被收回吗?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8-05-07

 

江苏的王先生发来询问:

  王先生一家四口原是江苏省某村村民,1996年王先生代表全家承包了本村的一块土地,承包期三十年,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他因为在当地小城镇公司打工,全家人的户籍因此全部迁入当地所在的小城镇,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2010年该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时,不给王先生一家发放,理由是户口已经迁出,按照惯例,此块土地已重新调整给其他村民承包。

  那么王先生一家在迁往小城镇后,能否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呢?

 

【律师观点】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先生全家户口迁入当地所在的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全家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该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陈先生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以他全家的户口迁入到小城镇为由,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的前提下,私自调整土地承包并且剥夺他获得征地补偿的行为是违法的。

  关于户口迁出是否会影响土地承包权的问题,主要奥考虑的是户口迁出地的性质,我国建制市分为县级、地级、副省级和省级四个等级,中国有四个省级市,就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这四个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分为区、县,县级市不设区,所谓的“设区市”就是设有区一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市。

  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是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探索和建立中,尚不完善。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收回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维护土地承包权,如果当地村委会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投诉,情况严重的可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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