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有哪些

浏览: 时间:2023-01-29

  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6、对于起诉的,根据情况的不同,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一般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和审判的期限均是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案件,审查期限和审判期限原则上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期限和审判期限一致,司法实践中基本是从快。

  7、法院就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根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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