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辩护权的适用范围

浏览: 时间:2022-08-20

  一、辩护权的适用范围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二、辩护权和辩论权的区别

  首先,二者属性不同,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阶段,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双方是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中是被告人和公诉人,有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而辩护是一种代理行为,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是指辩护人发表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

  其次,二者的行为主体不同,辩论是双方的,辩护是单方的,而且辩论双方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而辩护只是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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