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罪轻辩护的几种方法

浏览: 时间:2022-07-31

  一、罪轻辩护的几种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有如下几种:

  1、刑事责任能力辩护,含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为精神病人、是否是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2、主观恶性辩护,含防卫过当、被教唆犯罪、激情犯罪等。

  3、过失犯罪辩护,刑法的定罪量刑,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显著轻于故意犯罪。

  4、轻罪辩护,也称罪名辩护,即改变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

  5、因果关系辩护,分析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之间的关系。

  6、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7、受害人过错辩护,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及时向法院阐述事实。

  8、认罪悔罪态度辩护,重点阐述被告人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方法。

  二、哪些情况可以罪轻辩护

  (一)刑事责任方面的罪轻辩护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观恶性方面的罪轻辩护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都是可以要求做罪轻辩护的。

  (三)过失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1、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犯罪的罪轻辩护;

  2、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的,必须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可以对犯罪的后果进行辩护,从而达到罪轻的辩护。

  (四)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有些犯罪,既可能是个人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的,根据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司法操作惯例,对单位使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特别是没有死刑,因此可以提出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五)罪名方面的罪轻辩护

  被控告人虽然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并不是公诉方所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而以较轻刑罚的罪名进行的辩护。

  (六)因果关系方面的罪轻辩护

  某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辩护律师就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罪轻辩护。

  (七)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受害人过错方面的罪轻辩护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罪轻辩护。

  (九)认罪悔罪态度方面的罪轻辩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犯罪的处罚,法院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缴纳罚金、自愿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以及在经济犯罪中的主动退赃,诸如此类情形,都可导致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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