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

浏览: 时间:2022-05-04

  一、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二)留置送达

  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三)委托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四)邮寄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二、刑事诉讼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哪些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

  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和客体得相互关系中,作为客体的程序对主体依照其内在需要和目标所做努力给予得满足。 法律程序的变革,与诉讼价值的转变有关。 一般来说,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由于对诉讼价值观念不同,刑事诉讼程序设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和客体得相互关系中,作为客体的程序对主体依照其内在需要和目标所做努力给予得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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