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竞业限制的对象

浏览: 时间:2022-05-04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

  这个竞业限制的人员只可以限制在用人单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一些其他的高级的技术方面的人员和其他有一些具有保密的义务的人员,这个限制是不可以针对所有的员工的,像是比较底层比较大众的员工一般来说都是不受到限制的,除非是签了有一些保密的协议的,否则这个条款并不可以对一些基层的员工进行约束。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有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来解决。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可依据该员工离职前近一个月工资标准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确定。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后。

  (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

  三、违反竞业限制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离职之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区分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如果不知道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承担竞业禁止责任。

  (二)新用人单位若应知或明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有关竞业禁止的连带责任。

  (三)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这种情况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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