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关于法定解除权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9-03-21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下面就四种情形分别进行说明。

  1.不可抗力时合同解除权

  首先,需要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该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次,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是合同目的没有办法实现。

  2.关于预期违约合同解除权

  首先,需要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六十八条,以及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区分先履行一方预期违约和后履行一方预期违约的各种情形。其次,预期违约针对的是合同主要债务,并非次要债务或者是其他附随义务。

  3.关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同解除权

  首先,明确迟延履行的内容应当同上一款都是合同的主要债务,并非次要债务或者是其他附随义务。其次,通过催告的方式,给迟延履行一方合理的期限履行主要债务,其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关于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这一款最关键的就是认定根本违约行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这种违约称之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也就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可以看出几种情形下,守约方都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另外,根据最高院判决观点“解除权这一制度的首要之意固然是在于授予非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使其能够获得以解除合同为补救方式的特殊救济,但解除合同本就不是违约情形下唯一的救济手段,更不是当然的救济手段。法定解除权必然须以维护意思自治、鼓励市场交易、稳定市场秩序、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合同法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为依归,故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使用条件予以严格限定才是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和价值侧重。”

  所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认定构成根本违约进而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关键。

 

版权所有 ©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 ICP备案:京ICP备1800903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433号

预约律师

*法律需求:
*律师:
*您的名字:
*您的手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