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处理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9-02-19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继承人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即成为新股东。

  具体对于继承人而言,有三种方式处理股权。但在处理之前,应首先解决继承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被继承人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确定,换言之继承人之间可就股权价值进行重新定价,该价值可以高于被继承人当初出资数额,也可以低于。在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一致后,在明确股权所体现财产数额的基础上,进而确定每个人继承股权的比例。

  在解决了继承问题后,如果被确定继承股权的人员要求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则需要征求除被继承人以外其他全体股东的意见。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继承股权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不同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如果继承人均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将被继承人的股权依法进行转让,既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

  通过股权处理方式,可以看出,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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