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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刑事犯罪,至今未披露是否涉嫌违规?——我所郎克宇律师就新城控股董事长涉嫌犯罪一案发表法律评论

来源: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 作者: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 浏览: 时间:2019-07-04

一旦被确认信披违规,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事件背景:

7月3日下午,上海权威官方媒体《新民晚报》报道,新城控股董事长因猥亵9岁女童,于7月1日被上海公安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新民晚报报道,该案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在一五星级酒店内,王振华对一9岁女童实施猥亵。

事后,被猥亵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其母亲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检验,女童阴道发现疑为手指造成的撕裂伤。

案情分析: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郎克宇律师

一、适用的法律条文

《刑罚》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犯猥亵儿童罪的,视情节轻重,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罪的,则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关于至今未披露是否涉嫌违规?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都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予公告。重大事件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新城发展控股公司是什么时候知道董事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比如家属是否告知了公司,公安是否告知了上市公司。目前这些信息尚不知晓,无法判断公司是否信披违规。

但是,一旦被确认信披违规,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市公司因此受损,是否可以对王某进行罢免等处置?

对董事长的罢免,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决议进行。

至于王某涉嫌犯罪,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是否要承担其他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显然知道自己的行为不端(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仍然所为,显然有悖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对于影响面如此巨大(股价的贬损可以计算,商誉的贬损难以估价)即使公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从公司治理上,亦应当由内部的追责机制和约束机制。如果公司内部有相关的制度,抑或是《投资协议》中有约定,理应予以约束和惩戒。

四、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投资者能索赔吗?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控股股东或者董事、高管违法犯罪损害股东利益,只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本相关公司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股民均可以依法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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