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业绩

沛县最牛拆迁维权案

作者:郎克宇 浏览: 时间:2018-03-12

 

【事实概要

    前篇——霸道的卖地拆迁

    2007年3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城市改造的需要为由,收回了面积高达332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沛县国土资源局即将该部分“无偿收回”的土地连带部分公共用地共计575.55亩土地挂牌出让,用于商业住宅与商业服务用地建设。这一从入到出的过程,可谓“昼夜之间,神鬼不觉”,纯良的沛县老百姓们浑然不知自己两证齐全的房地已经危在旦夕……

    2008年6月,非法野蛮拆迁、株连拆迁开始在沛县如火如荼地上演。沛县人民政府在这场拆迁运动中一马当先,大行无手续强拆,且一拆就拆掉了几个典型户(其中一户户主是沛县人民法院老法官),以“杀鸡儆猴”。政府方面并未隐藏它的司马昭之心,在首轮强拆现场,负责人沛城镇镇长“豪气万丈”地对围观居民说:“你们都看到了,法院的房子都被我们拆了,法院的人也被我们抓了,你们如果不乖乖签协议,更不会有好果子吃!”

    拆到2008年10月上旬,还剩下324户没拆完,其中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户占123户。对此,沛县人民政府专程召开了一次拆迁督办会议。在此次会议上,政府强调了株连拆迁原则,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在3天内工作做不通的,须对其当事人(与被拆迁户有关联者)进行诫勉,由警告、停职、免职、停发工资等方式督其办理”。

    在野蛮拆迁与株连拆迁的夹击下,昔日“千古龙飞地,一代帝王乡”的沛县面目全非,巨大的拆迁龙卷风犹如从天而降的巨龙疯狂而肆意地吞噬着小城的宁静……

    中篇——辛酸的保家斗士

    年逾七旬的苏启隆(化名)是沛县成千上万拆迁户中的一名,也是日后名满沛县的最牛维权斗士。野蛮拆迁开始后的第三个月,苏启隆不能幸免地邂逅了颠倒是非黑白的“拆迁寒流”——沛县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苏启隆房屋中的60余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属于违章建筑,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

    合法房屋竟然要被当做违法建筑拆,显然不能让执着于法治信仰的苏启隆接受,而沛城镇镇长高调宣扬的“你的房产我说你合法,你就合法;我说你非法,你全是非法”的官僚思更是让这位铮铮铁骨的老汉愤懑不已。信仰的力量,现实的歧出,促使苏启隆在小区内办起了法制宣传栏,宣传《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希望拆与被拆双方都学法、讲法,和谐拆迁。

    然而,苏老这一正义之举却挑战到了风声鹤唳的沛县政府方面的“权力迷信”,后者一不做二不休,于2008年11月8日下午伙同幕后开发商带领警察、保安、民工近百人强行将苏家铲平。在此之前,政府方面没有对房屋进行入户实地勘测,没有对房屋进行评估,更没有遵循任何强拆必经法律程序。

    苏家强拆事件一时间引来满城风雨。原来,在强拆过程中,苏老爬上屋顶宣读《物权法》,以示对暴殄共和主义、法治精神的野蛮强拆行为的抗议。很快,这名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便被警察强行带离房顶,拉至派出所一直关押到强拆完毕。而苏启隆的老伴也被抓住双脚强行拖到一边。眼见“人民公仆”如此暴戾对待两位老人,现场上千名围观群众发出阵阵声讨,更有路见不平者用摄像机拍摄下11.8野蛮强拆事件始末。可是,群情激愤并没有让迷途中的权力者冷静丝毫,反而使之更为疯狂地挥舞权力大棒,使用催泪瓦斯对付围观公众、将抵触情绪者关进派出所……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出于保存犯罪证据、看护被压在废墟之下的财务的双重考虑,苏启隆夫妻二人在废墟上搭起了帐篷,过起了隆冬岁月里的蜗居生活。为了防止政府再次强拆窝棚,苏老夫妻二人用粗铁链把自己的脚锁住,并在地上打下地锚。严寒、窝棚、老夫老妪、铁链,寥寥几笔便描摹出冰天雪地里最让人动容的悲情画面。

    这种静态的画面谱写着权利文明的失落,也妨碍了沛县“人民”政府的拆迁生财之道,因此在2009年1月14日夜间——一个二老外出看病的夜晚,沛县人民政府再次动用强力,将窝棚夷为平地,并将废墟清理得干干净净,只在黑夜里留下无边的静谧……

    后篇——坚定的维权王道

    窝棚被拆后,苏启隆之子代父上访,从徐州到南京,再到首都北京,不过一次次上访,就一次次被沛县截访人员截回或者骗回。2009年6月中旬,苏启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沛县人民政府赔偿两次非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但对于苏启隆自学成才的起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被驳回后,苏启隆老人的自力维权犹如断了线的风筝一般,失去了继续的力量和空间。此情此景下,苏老于2009年8月中旬带着厚厚一摞材料远赴北京,委托了著名的杨在明律师与郎克宇律师一揽子维权,不讨回公道誓不罢休。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计:一举诉讼确认政府强拆违法

    杨在明律师与郎克宇律师介入苏启隆拆迁维权个案的第三日,即一鞭先著地重新启动诉讼之旅,将沛县人民政府、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沛县规划局推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请求确认三被告对原告苏启隆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之所以“榜上有名”,乃是因为在苏启隆诉沛县人民政府赔偿损失一案中,沛县人民政府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其系配合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苏启隆的房屋进行拆除。而沛县规划局被诉的缘由则是第二被告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声称其强拆行为系对沛县规划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构成强拆之本源。

    2009年9月上旬,徐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苏启隆诉沛县政府、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沛县规划局违法强拆一案由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审理。

    所谓“韶华休笑本无根,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在单元化的确认违法之诉里,有利的证据无疑就是那股关键的“好风”,决定着诉讼者能否青云直上的命运走向。毋庸置疑,经验丰富的杨在明律师与郎克宇律师将在证据链上“铁杵磨针”。

    2009年12月上旬、2010年2月上旬,丰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由于杨、郎二律师摆出的证据资料清晰显示,三被告对于在原告苏启隆房屋被强拆的行为实际处于均沾状态,丰县人民法院最终在2010年2月下旬敲下法槌,认定沛县人民政府与沛县规划局对原告苏启隆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此外,法院认为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为乃是属于沛县规划局的行为时相对独立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另案起诉,故而在判决第二项内容里驳回了原告对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沛县人民政府与沛县规划局不服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与此同步,苏启隆再次在沛县引起轩然大波——苏老亲历亲为地办起了“沛县征地拆迁论坛”,将杨在明律师与郎克宇律师法庭内外讲述的有关法律意见在论坛上更进一步地进行了阐释,布好了后方宣传阵营。

    沛县人民政府妄自胡拆的封闭环境被彻底瓦解,各方行政主体以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开始做其“思想工作”,眼见违法这道坎已然难以逾越,沛县人民政府只得谈判桌上调解终结这波澜层层不息的“乱局”。

    2010年9月底,苏启隆维权一案得到圆满解决:沛县人民政府给苏启隆原地安置了三套商品房,并额外给予了一笔数目不菲的安置补偿款。至此,尝尽拆迁维权之苦的苏启隆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

【律师说法】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

    为了帮助人类社会进入一个理想国,深受格老秀斯思想影响的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提倡每个人放弃部分“天然自由”,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形成公共意志,并根据社会契约由国家机器(主权者)获得、代为行使公共意志,帮助社会成员实现“契约自由”。卢梭还进一步指出: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会遭到破坏,而社会公众也自然会努力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手段来推翻主权者。

    霍布斯在其经典著作《利维坦》中,借用了利维坦这一《圣经·以赛亚书》中描写的象征邪恶的巨大海兽,隐喻国家是一个起源于人类本性、具有邪恶本性的庞然大物。可以认为,霍布斯的观点为卢梭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即如何防患国家机器的邪恶本性伤害契约自由。随着近代文明的发展,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解决该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法治身上,试图以各项程序性设计和实体性规定为公权力带上手铐脚镣。

    在我国,近些年来方兴未艾的房地产开发以及与之如影随形的征地拆迁一次次挑战着人们道德感官的底线,一次次引发了法制工作者门专业视角的思量,最终,朴素的民众心理与宏观的研究感念碰撞在一起,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人民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政府的关系这样根基性的哲理问题。

    在我国,从宪法到党章,无一不在重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器是为人民服务的仆人。仅从此看,社会契约论在我国社会也是存在的。到这里,值得追问的问题就出现了,那就是我国有没有一套缜密优良的制度来预防国家机器化身利维坦来破坏国家和人民、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

    从拆迁领域来看,中国式利维坦已经出现,地方政府已经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暂且不说,那些记忆里的拆迁惨案有多么地令人目不忍视,就在前几日的七一建党节,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6户18人因不服房屋被占在常德市检察院门前集体自杀。相比拔刀相向、土炮轰炸、汽油弹烧等事件,服毒自杀,而且是集体的服毒自杀更让人潸然泪下,因为那该是多么绝望的心境下的选择。

    在金钱与荣耀的冲击下,共产主义似乎越来越飘渺,俨然成为一抹轻纱,将民主、人权、发展统统遮蔽了起来。虔诚地祈祷,这种遮蔽只是一片短暂停留的浮云,最终会被清风拂散……

版权所有 ©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 ICP备案:京ICP备1800903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433号

预约律师

*法律需求:
*律师:
*您的名字:
*您的手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