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营业面积如何认定?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8-12-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此,因征拆行为而导致被征收人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时,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就北京市而言,首先区分房屋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具体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按每平米补偿标准计算时,被征拆人可以更为直观简单的计算、核对补偿数额。那么此时营业面积的认定就成为了关键因素,而营业面积的认定很容易产生纠纷。通常情况下,征拆人希望按照营业执照及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进行认定,但是这样的认定方式对被征拆人来讲多数情况下是很不友好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

  因此征拆双方可能选择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认定。实际经营面积要进行实地测量,这个过程中也存在问题,比如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对此,本文认为应扩大解释,不应该局限于进行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等,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仓库等应该认定为经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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