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婚内借款吗?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8-12-12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于2006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18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称在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先后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0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其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王某辩称,借条虽是自己出具,但实际并未向张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夫妻之间开玩笑。

  【审理结果】

  庭审中查明,张某并无获得如此巨额财产的来源,庭审案中张某称其资金来源为其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提供证据。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婚内夫妻之间借贷的认定需要分几个层次考虑:

  一、借款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实际发生借款事实。

  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故夫妻间婚内借款可以成立。个人之间的借贷要成立,首先需系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真实的借贷合意。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要将出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贷关系才成立。如果夫妻之间类似玩笑性质出具的借条,而借款未实际交付的,则借贷合同并未成立。

  二、发生借贷关系的夫妻有无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

  《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书面约定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该类夫妻间的婚内借款,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三、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出借款项来源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但若婚内借款来源属于出借人的婚前财产,因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

  四、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所用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约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须是个人经营活动、个人事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用于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实如共同生活支出、购置共同的财产等,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同时,该类债权债务关系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才可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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