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双十一快递丢失、损毁谁来赔?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刘文桥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刘文桥 浏览: 时间:2018-11-19

 

  前两天,一则“快递车起火,上万快递被烧毁”的新闻刷满微博。双十一刚过,大家都在焦急的等待快递的到来,突然看到这样的新闻心中不免有些顾虑。那么当我们的快递遭遇丢失、损毁时究竟有谁来负则?我们不妨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

  首先,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从该条文可知,如果寄件人对托运的物品进行了保价,出现丢失就按双方约定的保价规则进行赔偿。比如,某丰对于保价快递件,就是按照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但对于没有保价的快递件怎么赔,该条文却没有明确,而是相对含糊地说“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如此一来,到底不保价情形下快递公司是否免责,只能去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运输途中,快递物件发生丢失、损毁等意外事故符合货物运输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并不能仅仅以寄件人没有保价为由,就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排除寄件人要求按物件价值赔偿的权利。换言之,只要寄件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托运物品的价值,即便没有保价,其实也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该物品价值进行赔偿。

  随着快递市场的日益扩大,快递企业的不断增加,人们使用快递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快递运输中难免出现丢失、损毁的情况。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一些贵重物品时,最好先与快递公司说明,或者对寄送相关物品进行保价,这样才能最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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