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公司异地经营会带来哪些风险?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左少林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左少林 浏览: 时间:2018-10-11

 

  异地经营,即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常见的情况是某地区具有税收等优惠条件,被吸引来的公司注册在该地区,缴纳各项税收,享受优惠政策。但可能因办公场地不能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或地利位置不利于公司发展等原因,公司另寻他处作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由法律规定可知,在注册地之外的固定场所持续性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即办理分公司注册。

  如未办理分公司,异地经营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罚款

  异地经营,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司登记变更,从而受到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不能收到法律文书而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公司被诉至法庭,相关文书将寄送至住所地,公司则因在他处实际生产经营地而无法收到通知,法院缺席判决,公司承担败诉结果。

  3.不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通常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前提是要求公司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如果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地不是住所地,按规定,实际生产经营地房屋被征收时公司将不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综上,异地经营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切实给公司带来风险。因此建议公司或者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住所地变更为经营所在地,或者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成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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