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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邦案例】赵某某,常某某,雷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再审一案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房产与征地拆迁律师 浏览: 时间:2018-06-15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8日,怀柔国土分局决定立案调查赵某某、常某某、雷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的行为,经查,怀柔国土分局认定原告等人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基本农田上栽种树木改变了基本农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原告等人限期清楚所载种的树木,恢复原种植条件。该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此后原告等人起诉要求被告给予行政赔偿,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等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不能作为其受到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事实根据,也不能证明违法行政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等人的诉求。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等人的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在该事项真伪不明时其法律后果亦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现已圆满结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就其所受到的损害是否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委会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当就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怀柔国土分局的处理决定因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该处理决定虽被撤销,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法院亦无权推定涉案土地不是基本农田,从而认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原告仍应对其所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亦不能证明损失数额的成立,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委会赔偿损失的再审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关于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故再审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再审维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结案小结】

    本案中我所郎克宇律师作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诉讼代理人,在再审期间,通过对一审、二审判决的仔细研究,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最终使得再审支持了我方的答辩意见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该案由于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因此该案历时时间较长,法律关系复杂,但经过我所郎克宇律师的努力最终使得此案圆满结束,也因此受到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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